京津医院:部分病种医疗费用实施限额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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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从市卫生局获悉,自7月起,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将在各市(县)区辖区内对部分住院病种医疗费用实施限额结算制度。新制度的推行,将较大地减轻参合农民的就医负担,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项民心工程成效更为显著。 此次首批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分住院病种实行限额结算的医疗机构为各市(县)区辖区内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首批推行限额结算的住院病种分别包括阑尾炎、胆囊结石、子宫肌瘤、腹股沟疝、甲状腺良性肿瘤、白内障、剖宫产等7个手术治疗类病种和肺炎、急性肾小球肾炎、正常分娩等3个非手术治疗类病种,其中剖宫产及正常分娩两项原不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的病种,从7月起,只要在各市(县)区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按照限额结算方式接受助产服务,也将列入补偿范围。 市卫生局及各市(县)、区合管办根据近年来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应病种实际发生住院费用以及相关因素调查情况制定了不同的住院医疗费用限额标准,限额平均费用较原实际发生平均费用下降幅度达到10%以上,基本代表了相应病种在当前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所应发生医疗费用的合理水平。参合农民患上述病种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发生住院费用不足限额标准者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结算,超过限额标准者按照最高限额标准结算,超过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同时,各市(县)区对列入限额结算的住院病种医疗费用提高了补偿比例,不再设定住院费用起付线,除救护车使用费、取暖费、陪住床位费、主动要求入住优质优价病房及超出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标准的床位费、参保人员要求进行与本次住院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时发生的诊疗费用、以及各市(县)区对腔镜手术、血液制品和植入性材料的特殊规定外,其他住院费用均视为可报销费用,直接按固定比例计算补偿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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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整理时间:2008-3-21 8:47: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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